医保服务(二)

发布时间:2025-01-17 17: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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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住院基本医保政策

起付标准 500 元,政策范围内合理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 95%。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起付标准 1000 元(50 种重大疾病按相关要求治疗的无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合理费用报销比例 70%。2023 年度武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继续参加武威市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1%。此后每年在武威市连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1%,累计提高比例不超过 5%。中断缴费后再次参加武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初次参保报销比例执行。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报销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减去基本医保当次住院起付线后,按照大病保险保障标准予以报销。
  2. 普通人群:起付标准 5000 元。
  3. 特殊人群:起付标准 2500 元。

(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1. 特困人员、孤儿按照 100% 比例实行救助。
  2. 农村一、二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照 90% 比例实行救助。
  3. 农村三、四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 75% 比例实行救助。
  4.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民政、医保等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 70% 比例实行救助;脱贫人口继续按照 60% 比例实行救助,逐步推动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享受医疗救助。
  5.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 6000 元以上部分,按照 60% 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1. 省内异地患者实行省内无异地结算办法,按照参保地相关报销政策执行。
  2. 跨省异地职工患者备案后持医保卡在护士站或医保科录入信息,信息正常录入的患者,按参保地报销政策在就医地医疗机构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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